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民辖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亿都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沙三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思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农林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门亿都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思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6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亿都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上述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亿都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市高沙三街12-16号,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亿都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亿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亿都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亿都公司的企业商事登记性质,其是港资投资企业,亿都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又根据思索公司起诉的内容和证据来看,该案件涉及多年前的供电系统建设事件,应属于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思索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亿都公司只是台港澳法人独资在江门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故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2010年11月12日,思索公司与亿都公司签订《江门亿都半导体有限公司新厂房弱电系统工程合同书》后产生纠纷,思索公司主张争议的标的额为273716元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亿都公司的住所地在江门市××区,故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亿都公司上诉主张应由本院审理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