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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四九村东坑经济合作社与郁南县江南船务有限公司、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23民初1593号
原告:广东省遂溪县*******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
法定代表人:李候辉,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轩,男,汉族,1947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14,住遂溪县************。
被告:郁南县江南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嘉和新天地商住楼第27卡商铺。
法人代表:彭进明,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东四区******.
法人代表:梁桂波,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小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庚键,广东民民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省遂溪县*******坑经济合作社与郁南县江南船务有限公司、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遂溪县*******坑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李候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轩、被告郁南县江南船务有限公司和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小金、林庚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遂溪县*******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清除障碍、恢复农田原状;2、判令赔偿原告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涉案土地位于遂溪县******委会深坑仔农田,面积13.15亩,该农田历史以来都是原告村集体所有的,四固定以来,至今没有发生过任何争议。我村从1992年起曾将该农田承包给本村李胜文、李景进及外村人许华进直至2006年到期才交回原告村集体。后原告将该农田分别承包给原告村民李候英2.49亩,李水兴3.68亩、李候辉4.49亩、李候福2.49亩,共13.15亩,直至2018年期间,因原告村集体修建硬底化道路需要将一部分村民的承包耕地变为修路所用,故造成村民耕地使用面积不平等,部分村民的利益受损,为了公平起见及妥当处理各村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公平,村根据公平、公正原则,于2018年3月18日召开全村村民代表大会,经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将全村所有承包土地全部统一收回统一重新分配。到会人员均签名认可并记录在案。2020年4月15日上午,本村村民李水兴的儿子李寿子打电话给村长李候辉要求承包该地养鸭,并将1000元定金转账入村长个人帐户,第二天,原告村长李候辉发觉深坑仔农田被抽沙堆放占用了,即通知李寿子不能发包。2020年4月22日,村长李候辉将1000元定金退回给李寿子,至今深坑仔农田未发包给任何人。另外,村长到抽水公司了解,并到村委会、镇政府、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原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者,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期间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要村民会议2/3才上村民代表同意。”被告说有人将土地包给他们后才堆放,但原告却一概不知情,显然有人非法发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未取得处分权和被追认的其所签订的合同应是无效的。该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合同是无效的。涉案深沟仔13.15亩土地被占用,其行为是侵权行为。为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广东省遂溪县*******坑经济合作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登记证,证明原告主体信息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土地确权上报认定表,证明原告被侵占的土地深坑仔13.15亩,属于原告集体所有并经村委会认可上报的事实;证据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集体所有的位于深坑仔13.15亩已经确权确认的事实;证据4、会议记录二份,证明因修路土地改变而召开全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统一收回,统一重新发包;证据5、证明材料二份,证明1999年至2018年3月前任村长和现任村长证明的事实;证据6、照片,证明原告集体所有的深坑仔土地13.15亩被非法占用堆沙的事实;证据7、采砂公示,证明被告的主体名称事实。当庭补交如下证据:补充证据8、遂溪县自然资源局信访事项答复书,土地存根,证明房产所有证。
被告郁南县江南船务有限公司和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从原告提供的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看出,涉案土地已经发包出去并经遂溪县人民政府确权颁证,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家庭承包范围内的土地经营权归家庭成员共有,提起排除妨害诉讼的前提和基础是使用权,若被告的行为导致涉案土地及地上作物受损,土地权利主张者应是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等人。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即原告暂无诉权,不是适格原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诉称在2018年3月18日召开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将全村所有承包土地全部统一收回统一分配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原告提供的村民会议记录不能证明已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该会议记录明显存在代签的情况。签名的21人中,是否都是原告的村民,是否如记录所述本村共**人。无法真实反映参会人员的情况。且村民会议记录只是反映商量做好本村道路,竹林归本集体使用,因修路、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并没有谈到任何关于收回涉案土地的问题。从原告提供的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看出,原告已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了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并于2017年12月30日确权颁证,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村集体如果将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必须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申请乡、县政府部门批准,签发红头文件才能将土地收回。因此,原告所谓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涉案土地是违法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原告提供的《会议记录》反映,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不应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予以确认后,法院才能对相关排除妨害纠纷加以正确认定和处理。被告采砂和临时上砂点均是按照相关程序获得遂溪县水务局批准的,没有非法使用占有故意、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被告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四九村村委会陈永忠书记找到现在实际土地使用人遂溪县************陈文彪,向其支付了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20亩土地租金及地上附属物(房屋、树木、构筑物等)赔偿金共55000元,陈文彪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租金支付给了持有遂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坑仔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李水兴,临时上砂点是经遂溪县水务局批准的,除原告外,一直没有人(包括李水兴和李候英等人)对被告在临时上砂提出过任何异议。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郁南县江南船务有限公司和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共同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图,证明从遂溪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临时上砂的地点土地利用现状为内陆滩涂和坑塘水面的事实;证据2、卖塘权证明,证明许华进将塘权卖给李水兴的事实;证据3、收据,证明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20亩土地租金及地上附属物(房屋、树木、构筑物等)赔偿金共55000元给实际土地使用人遂溪县************的陈文彪的事实;证据4、收据,证明李水兴收到陈文彪交来的东坑村深坑仔塘包括四周围房屋树木在内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租金(每一年租金为3500元)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土地位于遂溪县******委会深坑仔,被告向遂溪县*******采砂,遂溪县水务局向被告颁发了遂采砂字[2009第03号]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范围:K5+777K6+677,从沙港村西面至边村旧渡口河段,期限为开工许可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于2020年5月4日开始采砂,并在采砂点临时堆放砂子,因天气及玉湛高速阻碍及村民阻止,造成砂子无法及时运走。2020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
另查明,原告提供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其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属的依据。李候辉名下的遂府农地承包权【2017】第440********5010017J号、李水兴名下的遂府农地承包权【2017】第440************023J号、李候福名下的遂府农地承包权【2017】第440************020J号和李候英名下的遂府农地承包权【2017】第440************022J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承包期限均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原告提供的2020年3月28日村关于讨论村土地如何分配、使用的会议记录中没有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签名。2018年3月31日村对东坑召开村群众解做路会议的会议记录中没有反映收回涉案土地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本案中,广东省遂溪县*******坑经济合作社提交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其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依据,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经营权人为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发包方为遂城镇四九村委会东坑经济合作社,亦即是说遂城镇四九村委会东坑经济合作社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了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承包经营。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取得了承包经营权亦即取得了遂城镇四九村委会东坑经济合作社让渡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若被告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存在侵权行为,则应由土地使用权属人李候辉、李水兴、李候福、李候英进行主张。原告提供村民会议记录主张其村收回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但原告提供的村民会议记录反映的村民自治民主议定程序并不完善,没能证明其已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没有明确反映承包方是否自愿同意收回土地,亦没有反映到原告在收回承包土地后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补偿。原告没能举证证明其已依法收回了发包的涉案土地,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土地使用权于法无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省遂溪县*******坑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省遂溪县*******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娜
附:主要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