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5543号 原告:***,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南京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3025824729,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9号-1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