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民初1815号
原告:兰州元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蒙长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莘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6号1号楼第十二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元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莘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兰州元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元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元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兰州元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吉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武雅文
书记员 赵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