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572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悦廷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高科技化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悦廷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