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悦廷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572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悦廷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高科技化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悦廷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