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2222号 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310449006L,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高科技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72241373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呼吉尔特乡。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单位员工。 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7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气化工艺烧嘴维修合同》,于2021年2月6日签订《气化炉激冷环维修合同》,原告负责设计维修或改造,原告按合同履行完义务,被告共下欠维修费用72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72万元,于2024年10月30日前一次给付。如被告未按时给付,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75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75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