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441号
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高科技化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悦廷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悦廷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兖煤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