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丰茂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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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3财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0891735XU。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5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丰茂盛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7398790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丰茂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浙0203财保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丰茂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537531.6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丰茂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37531.60元或其等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