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绵阳鑫启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松林山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绵阳鑫启能电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岚
审 判 员 冯 欢
人民陪审员 余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