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鑫启能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绵阳鑫启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松林山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绵阳鑫启能电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岚 审 判 员 冯 欢 人民陪审员 余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