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411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阳光一百公寓5-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30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