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441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阳光一百公寓5-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30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