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隆华坤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财保153号

申请保全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刘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北京隆华坤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春明。

申请保全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隆华坤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北京隆华坤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97644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北京隆华坤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97644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审判员 何 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蒲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