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甲;安徽某有限公司;胡某乙;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303民初75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昆明市宜良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XXX,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乾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新政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新政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号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1991年6月8日生,汉族,公司法务,公民身份号码:XXX,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通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