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187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66845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元、保全费1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