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4)吉24执恢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延仲字第10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0790202011015200014985账户内余额1,450,000元,于2024年6月21日将上述全部余额划拨至本院收款账户,已将其中的执行款1,433,1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的16900元为本院收取的执行费,现立案登记的部分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延仲字第1094号调解书中本次立案登记的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