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正泰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28民初175号
原告:贵州正泰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M75L24,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西路峰会国际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仲崇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特别授权),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14901P,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B1栋7楼、8楼及B2栋7楼、8楼。
法定代表人:文建全,职务:董事长。
原告贵州正泰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正泰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泰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4.40元,减半收取计1282.20元,由原告贵州正泰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滕 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晓瑜
书 记 员  吴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