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7158号
原告:包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包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某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