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83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春风路1-A-321室。
法定代表人:岳志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淑芹、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0413民初83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原告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的冻结或者相应数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瑞芳
人民陪审员 石 瑛
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