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执4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2499470Q,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春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岳志泉。
关于***与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常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40665.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等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