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802民初99号
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9412598,住所地湖**省长沙市******路**号**山汇景苑**栋**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晟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53021733L,住所地***市永定区月亮湾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晟昊置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36元,减半收取19218元,由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