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湘建设有限公司

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802民初99号 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9412598,住所地湖**省长沙市******路**号**山汇景苑**栋**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晟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53021733L,住所地***市永定区月亮湾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晟昊置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36元,减半收取19218元,由原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