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82号
原告:**,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216号西山汇景苑16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系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港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