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湘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港湘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27号 申请人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中心东街4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401、1402、1405、1406、1407、1408、1409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349.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因申请人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法应由申请人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向被申请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在1180349.86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港湘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349.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