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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与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92民初126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作出(2026)鲁1092民初1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2026)鲁1092民初12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分别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3元以及不动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并已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