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92民初126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作出(2026)鲁1092民初1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2026)鲁1092民初12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分别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3元以及不动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并已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