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258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负责人:***。
被告: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