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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3民初468号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