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

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4民初8536号 原告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高新区石江公路与金桥西路交会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北、新河路以东中段自编临街**-**幢**-**号**-**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