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

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20执604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高新区石江公路与金桥西路交会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一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5398号104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一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南通金驰机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