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6民初1073号
申请人:铜鼓县棋坪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棋坪镇镇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330147553243。
负责人:万华军,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民,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西嘉航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568号1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FXN9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铜鼓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铜鼓县棋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嘉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鼓县棋坪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嘉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900元进行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西嘉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00元的工商登记财产、股权,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鼓县棋坪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嘉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900元;或者对被申请人江西嘉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00元的工商登记财产、股权,进行查封、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车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