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23执保14号
申请人: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南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31473401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嘉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1366号枫林印象21栋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WMGQ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423民初5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嘉美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307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嘉美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3075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上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聂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