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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宏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3民初1558号 原告:甲。 经营者: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乙。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某。 第三人:吴某某。 原告甲与被告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受理立案,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依原告甲申请,于2024年8月20日追加吴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甲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