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1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春(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西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荆越苑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P3XH2R。
法定代表人:陈国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特别授权),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西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己方证据尚需补充收集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重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