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5147号
原告:江西汉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街道明月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QJ991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鑫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市卢洲北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35200304。
原告江西汉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鑫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汉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汉铭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汉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江西汉铭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