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5887号
原告:革绍虎,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同华,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国,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59号1-6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5FEQXU。
法定代表人:谭启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革绍虎与被告朱同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2022年1月4日,被告朱同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四川中志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经本院审查后,依法追加四川中志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2022年2月25日,原告革绍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革绍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革绍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革绍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计5215元,由原告革绍虎负担。
审 判 员 谭 进 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记员毛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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