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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2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