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362号
原告:***,女,1980年3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二大队(汽车电子产品生产厂房)**/层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99A49。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