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3财保68号
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二大队(汽车电子产品生产厂房)7栋/层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99A4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珍珠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84471651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南侧新天地1**3层3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66769280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
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0140.24元。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0140.2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保全费16321元,由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