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盛鼎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中某某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3财保68号 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二大队(汽车电子产品生产厂房)7栋/层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99A4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珍珠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84471651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南侧新天地1**3层3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66769280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 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0140.24元。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0140.2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保全费16321元,由申请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