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4033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3133544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住甘肃省皋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律师。
被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东路7号润德塞维阳光花园13号楼C单元6层13C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549022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原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2024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与被告被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9.25元(原告已预缴),按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财产标的应计算的案件受理费为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