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2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海棠长滩一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石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亭镇东街村158号亭江教科中心63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石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8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石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中石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中石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账户的冻结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立即执行完毕,可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8执236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