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2民初2873号之二 原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东路7号润德塞维阳光花园13号楼C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166号维嘉国际大酒店517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琼海维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银海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海维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71元,减半收取10885.5元,由原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