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嘉诚国际网络科技供应链(三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149号 原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5490224P,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贸东路5号海口华润中心一期(栋)办公楼(单元)11(层)1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诚国际网络科技供应链(三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51UKY6R,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胜利路91号海湾商务大厦11楼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诚国际网络科技供应链(三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