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8民初16870号
原告:三亚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市仔村14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MA5TKKJ3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东路7号润德塞维阳光花园13号楼C**6层13C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549022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三亚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发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