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湖北锂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03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锂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工业新区生物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锂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3民初32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支付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总金额的15%即495万元货款及诉讼费用23658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的执行费52137元。被执行人湖北锂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14日,被执行人湖北锂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495万元,申请执行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303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