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03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锂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工业新区生物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锂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0303民初3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湖北锂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费52586元,案件受理费23658元,由湖北锂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自愿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303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