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4700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女,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2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NR90CX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