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民初2843号
原告:广东纳玛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兴农路28号佰联智慧城A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6233M。
诉讼代表人:广东纳玛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2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NR90C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纳玛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东纳玛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李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