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常德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03民初2621号 申请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9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常德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湘西北生物与科技产业孵化园4#、5#、7#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8号6幢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德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德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