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8703号
原告:广州泽威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自编75-2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9151939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NR90C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泽威金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德星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泽威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泽威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泽威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广州泽威金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