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82民初1723号之一
原告: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于回龙庙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办事处向阳北大街818号金沃大厦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保定中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办事处向阳北大街818号金沃大厦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保定中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