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3147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9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