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3147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9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