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潘某与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982执5850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住新泰市西张庄镇高孟村青年路111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6********。 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39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982民初3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